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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较短,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其自身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其存在的社会环境还不十分健全。尽管如此,从汶川、玉树地震等近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过程来看,社会组织在我国慈善救助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却日益显现出来,随着社会组织的数量的增加、个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其社会影响力明显加强。社会组织起到的除了“慈善”作用外,它还具有动员社会、弥补政府工作的积极作用。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可抗拒的,但自然灾害损失的大小及恢复过程的长短是与灾害的救助过程及灾后重建力度直接相关的。为使我国社会组织在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领域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针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建设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制度障碍、资源制约、公信力缺失及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根本原因,并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保障;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相互信任、职能互补。其次,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其一是优化社会组织的财政资源配置,包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以及加强社会组织自行的资金筹集能力;其二是加强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建设,并建立更加高效的项目运作方式。第三,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一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到财务公开,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二是组织的公信力建设,这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三是专业化建设。自然灾害的救助不同于一般的扶贫“慈善”,需要专业性很强的人员才能实现有效的救助。因此,社会组织需要大量引进专业人员和加强专业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