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原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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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公司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的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最终救济方式,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股东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公司法中法律条文内容过于原则和简单,对派生诉讼审理中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具备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为了更好地认识、理解、适用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新兴的公司诉讼制度,本文基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司法实践,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特征、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对其在审判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实体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行为界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为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个有效可行的了理论导向和方法。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旨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基本分析,是我国新《公司法》确立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和背景;第二章介绍了派生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特别的诉讼,对其原告、被告和公司诉讼地位的确定、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时效、管辖权的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等特别问题在审判程序中的具体适用进行阐述;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着重论述了派生诉讼诉讼标的原因事实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具体行为的界定,对原因事实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归类,提出具体的适用标准,为实际操作中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原因事实提供了依据,对派生诉讼在实体审判中的适用提出了尝试性意见;第四章对派生诉讼审判终结的表现形式即派生诉讼的裁判归属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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