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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先后历经了1979年“案卷移送主义”——1996年“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2012年“案卷移送主义”的“一波三折”式的历史大变革。每次变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及法律依据,也伴随着相应的理论进步和诉讼效益。但随着司法改革浪潮的席卷而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从内涵、外延到价值追求上,都有了新的内容和意义,这使它再次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和重点关注的改革对象。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回归1979年“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到底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回归还是无奈的历史倒退?在现有的改革背景下,到底是坚持现有移送方式不动摇,还是乘着改革之风、借着改革之势,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新一轮的脱胎换骨大变革?如果要变革,应当如何建立刑事案卷移送方式,面临的现实障碍又有哪些?这一个个问题都在极大程度上考验着我国现行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也是研究案卷移送方式必须面对的首要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一个系统全面的研究。 通过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基本概念和特征的介绍,分析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应有的司法作用;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有关国家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考察,找出各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共性;通过对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立法演变的分析,找出现行案卷移送方式存在的问题;最后落脚于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即我国应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并且以此为契机,建立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完善“形式审查制”和完善辩方公诉审查程序中的阅卷权等等,以使我们的改革顺利进行,并且取得应有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