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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设立是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的现实需要,也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但是,由于颁布时间较短,相关判例较少,相关的司法解释还不完善,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不能达成共识,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为此,本文专门就该罪名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一方面,可以更清楚认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控制此种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对该罪名的相关学术争论和疑惑的研究,也有利于该罪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完善而言,对本罪名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本文用历史分析法分析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法原因,对该罪设立的积极意义作出了肯定。其次,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素理论,运用逻辑推理、文义解释等方法,对该罪的构成要素作出了详细的阐释,并且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说明。最后,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该罪的完善以及设立背信罪的可行性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