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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环境破坏问题亟待解决,面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以传统民事法律责任予以规制面临着许多的挑战。针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赔付方式缺乏创新、具体责任规定笼统、缺乏立法保障等问题,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应当如何进行归责成为当前环境法学界的争议之一。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承担机制,本文以责任承担机制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国外经验,提出要以构建责任承担方式类型化为核心,以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为辅助,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机制,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改革进程。论文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就论文的选题理由及意义进行阐释,指出当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重要性;其次就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的梳理,最后是对论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现状及不足。这一部分首先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其区别于私法法益,明确其具体概念内涵为后面论文研究做出铺垫。其次,就我国当前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现状进行说明,指出我国还刚刚起步,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最后,就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具体的阐释,提出存在着责任承担方式缺乏创新、实体法律依据欠缺、诉讼程序衔接不具体、赔偿问题规定笼统等实践难题。第三部分,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选取美国和欧盟国家作为典型代表,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国外在该责任承担机制上的制度规定进行阐述,最终为我国的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和思路启发。第四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类型化。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缺乏创新问题,以构建类型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核心,就具体责任承担的细节规定进行详要论述,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主要涉及到四类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修复性责任、赔偿性责任、人格性责任。第五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除了责任承担方式之外的其他问题进行阐述,提出责任承担承担机制的完善不仅依赖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制,还提出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即制定相关的实体法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诉讼衔接规则,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赔偿责任范围,合理确定赔偿费用,设置专门基金管理赔偿金核修复费用等配套制度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