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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定遵循着“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只有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判定侵权成立。此即,专利直接侵权的基本判定原则。行为人在充分认识这一判定原则的基础上,仅仅制造并销售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仅仅制造并销售用于实施方法专利的关键物品,供应给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之人实施专利。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规制,则会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于是,规制这种行为的专利间接侵权在美国产生、发展、成熟。在美国的影响下,日、韩、德、法等亚欧国家相继修法,专门规定间接侵权。然而,在国内,间接侵权立法虽多次被提上日程,但至今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在间接侵权立法问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具体表现在,间接侵权到底规制哪些行为?间接侵权的成立是否以关键物品购买人实施了专利为前提?我国民法上的共同侵权理论和条款是否足以应付间接侵权行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影响到他们对间接侵权立法必要性的态度。本文的首要目的,就是对这些争议问题,给出合理、明确的答案,供立法者选择。基于专利法学、民商法学的学科背景,在充分认识国内外间接侵权之立法、司法、学理状况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分析工具,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针对这些争议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在范围上,间接侵权必须要求行为人提供的物品涉及专利实施的关键技术,其他情形不应纳入间接侵权;在成立上,间接侵权的成立不考虑直接侵权是否发生,但直接侵权仅发生在国外的不构成间接侵权;在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上,应该创造性地运用剥离的立法技术,将间接侵权独立于共同侵权之外,不直接适用共同侵权条款。 在本文的首要目的达成之后,笔者进一步回答了问接侵权立法必要性问题。笔者采取“先驳后立”的形式,对反对立法的观点予以回应后,提出了立法者不得拒绝立法的四大理由。同时,考虑到立法者顾忌间接侵权立法将损害国民经济之发展,笔者单独突出性地对这一问题予以分析,“结论”是:制定符合本国经济利益的间接侵权条款,不但负面影响可控,反而会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之发展。 以上述之“观点”及“结论”为基础,笔者开始了专利间接侵权的中国法构造工作。考虑到美国间接侵权的发展史实际是专利权扩张与专利权滥用之间的斗争史,笔者认为,需要将此作为间接侵权中国法构造的特别考量冈素。因此,问接侵权的法构造不仅是规定构成要件这一个工作,还包括处理好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工作。受制于文章篇幅,笔者仅对前者进行了构造,即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立法。 在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一题上,笔者首先明确表示,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问接侵权之判定不能套用侵权责任法上的构成要件,符合笔者所列的构成要件之全部,即可认定为间接侵权。然后,笔者构造了问接侵权的五项构成要件,并且辅之以操作性强的司法判定方法。最后,作为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笔者设计了间接侵权条款,供立法者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