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做空机制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一种交易制度。随着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深化改革,相继推出了融券交易、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在此背景下,“恶意做空”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开始出现在证券市场中。该交易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对证券市场的非理性下跌起着推波助澜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扭曲、丧失流动性,最终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管理的秩序。鉴于“恶意做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证券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但在目前的理论界中,缺乏对“恶意做空”专门、深入的研究。虽然“恶意做空”呈现愈演愈烈的多发态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却陷入难处罚、难定罪的困境。因此加快研究“恶意做空”的刑事司法认定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中,笔者首先梳理、归纳了“恶意做空”的常见市场表现形式,并对该行为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其次从刑法理论角度出发,论述“恶意做空”定罪的法律依据以及应当入罪的几种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尝试解决“恶意做空”的入罪问题。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恶意做空”定罪难的深层次原因,逐一论述定罪时涉及到的入罪标准、罪数、证据认定等问题,并提出强化对该行为司法惩处的几点建议,以求为司法机关查办“恶意做空”案件提供相应的实务指导和参考,最终完善我国刑法对证券市场秩序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