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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人口数量的与日俱增,老年人人口数量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老龄化”成为了当今社会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它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如社会负担加重、人工成本攀升、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等。其中在应对养老问题上,急迫的需要我们以新思路,新视角来解决这一日益艰巨的任务。“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内涵进行界定,辅以列举四种典型的我国地方政府实践,如哈尔滨、宁波、北京、杭州,以界定“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的边界。本文主要从“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角度研究其法律问题,以“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内涵和特殊性为出发点,发掘当前立法现状下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服务对象不明、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匮乏、老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合同性质不明等。由于直接请求权和合同性质两个问题争议较大,学界尚未有定论,且对“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理论有着本质上的影响,因此重点研究这两个问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直接请求权和合同性质两个问题直接影响“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纠纷解决的程序、效率、救济途径,直接影响老人权益受保护程度。一项法律制度的推行,最为关键的一环便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它直接关系着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有用性。因此“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且不引起新的问题,有赖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否。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国外,如英国、日本、美国的相关制度阐述,借鉴其成熟的、适合我国的做法。最终,基于社会保障法、合同法、行政法等相关基础理论,借鉴国内外现有的,成熟的制度实践,针对我国“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建议,为其发展方向提供新思路,促进这一制度的良性发展。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老人的权利,发挥“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优势,以促进其产业在我国朝着更合理、更效率的方向发展,最终解开“老龄化”这一时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