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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司法公开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于公众视野,其中判决书说理不足是关键,并由此引发诸多问题。说理不足的现状与所引发的问题之间相互作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刑事判决不仅应得出正义的结论,还应建立在对判决理由理性阐释的基础之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判决说理不再仅仅是实现正义的方法,而是正义本身的内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含了三个部分,约三万字。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研究以“判决理由”这一概念为基础。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和我国理论界有关判决理由的内容进行对比和分析,结合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复杂多发期这一实际,提出自己对判决理由的认识和界定;然后,分析、论证了刑事判决说理的受众,不同的受众与判决书的关系决定了他们对判决书的要求或者说看待判决书的态度差异很大,在面对不同类别的受众时,判决说理为满足不同需求应具有不同的功能,本文就没有再单列判决理由的功能这一小节去阐述,而是结合受众分别予以了说明;最后,阐述了刑事判决说理的法理基础,亦即是它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判决理由特点的归纳,指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由于对外文掌握的有限,在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分析力度上显得非常吃力。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判决说理不足造成由内而外的不利后果,并紧接着着力分析了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现状在观念上、机制上、技术上的形成原因,本文认为,所谓的形成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认作刑事判决说理存在的问题,所以,在本文的其他部分,没有再重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从观念、机制、技术、其他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作了大量的论述,只有在思想、理念上明确了判决书说理应有的地位,才能在“制度的进路”和“人的进路”上对之进行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