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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借记卡的普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借记卡窃走他人卡内资金的案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持卡人(储户)状告发卡银行的民事纠纷数量也呈逐年上涨的趋势。由于我国立法层面的缺失,各地法院对发卡银行承担责任的依据和范围看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相应的,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未成体系,学者之间对发卡银行的合同义务、持卡人的过错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关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有展开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和空间。本文将以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分析工具,从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的司法现状入手,通过对借记卡交易中的法律关系的细致梳理,把握发卡银行的责任性质、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再结合双方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况,界定发卡银行的最终责任边界。最后,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司法现状的梳理。目前,各地法院对发卡银行责任边界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判令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有的却驳回持卡人的诉讼请求,而更多的法院则是基于公平的考量判令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究其原因,一是该类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二是案件事实往往难以查清,举证责任的分配影响最后的裁判结果;三是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共识,由此确定的责任边界大相径庭。第二部分是对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解读,主要回答存款所有权、发卡银行合同义务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下文认定银行责任打下理论基础。首先,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主要表现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存款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其次,发卡银行在借记卡合同中负有给付义务以及通知、协助、保密和保护等附随义务,但必须明确的是发卡银行对交易对象的的审慎审查是履行给付义务的重要保障而非附随义务之一。最后,在跨行交易和POS交易模式下,发卡银行和实际交易银行、特约商户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发卡银行。即发卡银行就是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第三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之上对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中的银行责任进行界定,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以为,在此类案件中的银行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应适用《合同法》一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不考虑发卡银行的主观过错。我们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再结合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合理界定发卡银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另外,在免责事由中,持卡人的过错并不构成《合同法》上的“双方违约”行为,司法实践中的以此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需要纠正。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借记卡伪卡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借记卡伪卡交易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规定,部门规章层级太低且内容不完善。对此,我们要借鉴美国的专门立法模式,推进银行卡专门立法,为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另外,从司法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时颁布专门针对借记卡伪卡交易的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