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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可定义为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具有附随性、可选择性、补充性、强制性等特征。它的特殊预防目的很明显,且具有威慑和教育、矫正功能。我国刑事禁止令与保安处分、资格刑有区别也有联系,域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我国引进该制度也是可以设想的。学界对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为保安措施才能厘清认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与适用原则不能起到限制法院适用的作用,而其主要内容“三个特定”其实很不“确定”,其适用与执行程序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虽然全国许多法院兴起宣告刑事禁止令的热潮,但仍有许多法院对此持观望态度。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禁止令,适用情形多样,主要内容给人太过宽泛的感觉,“三个特定”根本约束不了法院的自由适用。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情况不容乐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完善可考虑增加刑事禁止令不定期限的规定,而当事人不服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的缺乏要求增加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或者引进复议制度,并设置终止刑事禁止令执行的程序。增设假释考验期间的禁止令具有可行性。司法机关应谨慎适用刑事禁止令,且需社区矫正机构完善执行。并要制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构建刑事禁止令适用的各组织联动机制,并依靠基层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以期建立刑事禁止令适用的配套机制。还要更多地关注针对青少年的刑事禁止令执行情况,其家庭、学校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