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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发明、利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身、财产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应对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了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损害赔偿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这些不足之处首先体现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各地认识不同,操作不一;其次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滞后,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解决。本文拟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现在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以求立法之完善,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在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国内一些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性、合理性。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的现状下,只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补救机动车高度危险性所带来的事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