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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规范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格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从而拉开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近些年来,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因而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试图在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理论研究和实际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该制度的若干设想。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通过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的背景及其法律意义的阐述,以及对价格听证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客观原则、效率原则的分析,指明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程序公正,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政府颁布的《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的立法规定的和目前实际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听证代表人、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笔者对该制度完善的一些设想,主要包括:健全主持人制度保障、规范主持人选任资格、明确主持人的职权与职责;确立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及公众查阅制度;合理规定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与结构,建立听证代表意见反馈机制;最后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价格听证救济体制的一些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