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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制采样是少数不经审判即可对公民生命健康构成不当侵犯之国家权力。警察强制采样属法律拟制之权力,其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自应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警察强制采样的法律设计未严格践行宪法要求,会使公民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权威,需要以合宪性控制视野对现行警察强制采样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检视,找出偏离宪法精神之处并及时予以修正。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将具体论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绪论,对选题背景、已有研究、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警察强制采样权各基本要素进行界定。本部分针对当前警察强制采样概念上的争论,以现行法律具体规定为基础对相关争议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各基本要素的界定,明确了警察权能领域实施警察强制采样措施应当遵循的权力运行轨迹。第三部分对警察强制采样规范现状进行梳理、分类,作为合宪性检视的基础。警察强制采样领域涉及规范较多,因而首先需要对不同权能领域的警察强制采样规范进行梳理,后依不同权能领域之不同授权形式,将警察强制采样法律规范分为两个类型:行政领域之“专门授权”、刑事领域之“一般授权”。第四部分以合宪性视野对警察强制采样规范进行检视,找出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规范。首先,为使警察强制采样规范与以宪法为基础构建的整体法秩序具有逻辑上的指向一致性,对整体法秩序之价值内涵进行了探讨,认为人民利益维护是国家存在与发展的目的与动力。既而,基本权利保障作为宪法化的人民利益,成为了包括警察强制采样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的存在支撑与运行目的。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宪法文本并结合基本权利理论,论证了我国警察强制采样权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原则: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最后以宪法设计之原则对警察强制采样权立法设计进行检视,论证并指出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精神之规范。第五部分基于前文的论证与发现,针对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精神之法律规范提出修改建议。为使警察强制采样规范体系合乎宪法,根据基本权利保障之宪法要求,对偏离宪法精神之规范提出了“消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歧义、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应明确“上位法”授权、出入境管理领域之采样授权应“以法律为限”、禁毒领域应明确‘最后手段原则’、警察强制采样“权能设置类型化”与“程序启动分级化”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