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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多民族格局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与支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重要政治制度,它承载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双重特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有的自治权力和民族权力,是我国少数民族特有的群体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立法权,首先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延伸的自治立法权,其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以颁布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然而,自治条例的欠缺,单行条例制定的数量少,地方性法规缺乏技术含量等诸多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制定方面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是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的行政化取向,是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立法价值缺失。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的角度,结合民族法、宪法领域的法学相关理论,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这个主题;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立法为实证,总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具体问题。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渊源基础上,分析我国现阶段民族地区社会和发展过程中的立法和立法权行使的诸多问题和面临挑战。论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认定和实施,首先应当处理好中央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在确立主体与客体(立法者与立法权)的法律规范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自治性两大价值原则。在保证地域稳定的前提下,整合少数民族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取向,在适应市场经济和转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平等、法治、人权等立法价值,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和立法权,这才是寻求民族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