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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一发展的主要内容其中就包括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出现“明撤诉,暗和解”的现象,与其以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使其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不如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法律体系,这样既能够适应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需要,也能及时彻底解决行政纠纷,减少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累,提高司法效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文在现有行政诉讼和解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分析行政诉讼和解的基本概念等理论入手,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和解的现状,通过分析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想。本文除绪论、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入手,分析行政诉讼和解的内涵与特征,进一步厘清行政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行政诉讼调解、民事诉讼和解之间的关系,明确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说明行政诉讼和解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及功能。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行政诉讼和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此外,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其中包括对该制度传统理论上质疑的澄清。并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可行性。此外,通过介绍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阐明了从中能够得到的启示。
第四部分: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在结合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具体建构,使行政诉讼和解中存在的问题在构建中予以解决。其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和解应遵循的原则、成立要件、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对瑕疵和解的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