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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作为当今世界各国管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日益扩大,实践中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比比皆是,侵害供应商权利的现象日益增多。建立一套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为在采购过程中“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并受到采购人违法采购行为不利影响的的供应商提供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运作,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推进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政府采购法目的的实现,最终需要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加以保障。因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对实现政府采购法的所有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政府采购兼有的行政和民事的性质使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公法和私法救济模式的区别。实践中,任何一种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给供应商有效的救济。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政府采购救济按照采购行为与采购合同相分离的“可分离行为理论”,合同授予阶段适用公法救济,合同履行阶段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的私法救济。公平运作与竞争有序的救济价值追求,决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模式设计时必然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这种救济模式设计既符合国际规则,也更有利于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所论述也是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之前,《招投标法》和一些地方规章也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为供应商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欠缺,主要体现在体系上的不足及具体制度上的缺陷两个方面,而学界在这个方面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因此深入研究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理论,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就显得最为必要和迫切。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文写作的背景、定义和研究范围,、及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接着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例外,以揭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并以此作为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完善的基础和原动力。在此基础上阐述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救济制度的模式的选择,而救济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模式设计时必然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独特的权利救济机制;然后比较分析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再利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中侵犯供应商权利的案例的分析为切入点,理论联系实际,在借鉴国际经济组织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横向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检视和反思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实践经验、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引发了对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现状的思考和健全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完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