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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如何惩治当前十分猖獗的抢劫犯罪,是摆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抢劫罪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具体解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使现行刑法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问题更加明确,便于司法适用。本文立足于修订后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抢劫罪相关既遂标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抢劫罪既遂标准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在文章第一部分,先对我国刑法界在抢劫罪既遂标准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论证。在论证过程中,不仅研究这些观点的结论,而且将透过这些不同的结论去发现这些观点背后的理论原型,并对这些原型理论进行研究,并且还将从宏观的角度对现有的观点进行分类,以便达到对现有观点的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价。在对抢劫罪的基本认识上,笔者主张坚持其侵犯财产罪的属性,在侵犯财产罪的限度内关注其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在研究路径上,笔者认同基本构成抢劫罪和加重构成抢劫罪的区分;在研究范围上,笔者将吸取以上各种观点的教训,把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各种形态均纳入本文的论述中。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犯罪既遂的标准问题进行论述,在对我国既存的三种犯罪既遂学说进行分析、评价之后,表明本文的立场,即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构成要件齐备说与我国学者所主张的从实质上去界分既遂与未遂的观点,努力发挥二者的长处,达到功能的互补。主张对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界定,必须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限度内解决,即既遂的行为必须是构成要件齐备的行为,但是,在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时,又必须对刑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的解释,从刑法保护法益的立场来最终确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实质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的结论为理论依据、以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按照刑法的规定区分“基本形态的抢劫罪”、“加重构成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三种类型,论述在我国刑法的框架内抢劫罪既遂的应有标准。得出结论:第一、由于在中国刑法中抢劫罪的表现形态多样,因此,一元的抢劫罪既遂标准是不可行的。第二、就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而言,并不能得出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多元性结论。因而,多元性的抢劫罪既遂标准是不必要的。第三、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二元的,即“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既遂应当以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和被害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的双重结果的发生为标准;除此之外的抢劫罪,包括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加重构成抢劫罪的大部分、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其既遂标准都是被害人对财产失去控制(大部分情况下也就是行为人实际抢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