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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已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成为社会热点之一。我国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本文考察了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理论和实务,同时参考国内一些学者对于医疗事故处理问题的论述,论述了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并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构想。 医疗事故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确立的基础。我国立法所界定的医疗事故概念属于狭义的观点,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亟待完善之处。在分析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广义的医疗事故概念,应该将“医疗差错”也纳入到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这样,使我们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更加确切的认识。以此为基础,本文认真分析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缺陷。本文认为《条例》与上位法之间存在矛盾,其法律效力问题值得商榷;在医疗事故的范围认定上,无论是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的分级方法,还是立法规定的除外情形,都存在着不足;在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方面,虽然经过重新构建,但鉴定主体、鉴定启动、鉴定结论的效力及性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基于这样的不足,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构想:首先,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应当排除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规范,同时应当进行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立法—即《医疗损害赔偿法》;其次,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方面,本文主张“双盲”式鉴定,限制鉴定机构的鉴定权限,增加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范围;再次,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认为,从权衡受害人利弊角度来讲,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应主要采用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侵权案件时,对于确定赔偿标准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仅具有参照意义;最后,本文认为,为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应该建立和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的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的基础上阐释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