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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是商标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基本含义是“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1也就是说带有商标的商品合法售出后,商标权人不再对该商品享有任何权利,买受人取得该商品的完全物权,可以自由处分,原商标权人无权干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实际事例和法律规定已经对传统的商标权用尽原则造成冲击,因为商标权用尽直接关系商标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决定研究商标权用尽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传统的商标权用尽理论为切入点,先介绍传统的理论,再分析一些新的事例和法律规定对传统理论的冲击,因而构成商标权用尽的例外,接着分析这些例外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并探讨了对这些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情形如何进行法律协调,最后得出结论。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商标权用尽的一般理论,包括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分类和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商标权用尽的法理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商标权人已经在商品的出售中获得回报,无需再对该商品享有权利;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也不应对已售出商品的后续流通享有权利;所有权人自由行使所有权,也需要排除他人的随意干涉。第二章分析构成商标权用尽原则例外的三种主要情形,即反向假冒、平行进口和损害商品声誉问题是如何构成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的。在反向假冒中,买受人合法取得商标商品后,更换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说明此时商标权人对合法售出的商品仍享有一定权利。平行进口中,商品是合法生产并出售的,但在从一国向另一国进口时会受到一定限制,进口国商标权人通常会反对这种进口行为,也就是合法售出的商品在进出口这个转售环节仍会受到商标权人的控制。在损害商品声誉中,合法购买人公开毁坏商标商品也会导致商标权人的干涉。以上三种情况,均是商品合法售出后,原商标权人对该商品仍享有一定权利,构成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第三章分析这些例外产生的的原因和带来的后果。例外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商标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发生移动;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等。同时由于这些例外,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分别影响消费者、商标权人、经销商等主体的利益,有利有弊,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上对这些例外情形进行协调。第四章考察国外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一些做法和规定,美国主要坚持国内用尽,只在一定条件下支持国际用尽;欧盟坚持区域用尽原则,反对国际用尽;而日本则实行比较彻底的国际用尽原则,这些规定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第五章探讨如何进行法律协调。在进行法律协调时,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取大舍小原则、约定优先原则。同时也需要对商标权用尽原则重新界定,有两种理论可以用来说明这一问题,分别是首次出售穷尽理论和默认许可理论,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都有一定不足。法律协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商标法内部的协调;商标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同时也要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救济,合理地解决这些例外情形带来的冲突。最后还对我国与商标有关的立法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最后是结论。传统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已经受到冲击,应该以首次出售穷尽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例外情形,以重新确定商标权用尽的界限。我国与商标相关的法律目前尚有多方面的不足,如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商标权的限制也不明确;有关反向假冒的立法也不完备;对于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立法上也不明确;对于损害商品声誉问题,缺少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之间的配套规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立法时进一步完善,最终既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也保护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达成一个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