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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之外的特殊程序,是我国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所特有的程序,其对于贯彻我国“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保证死刑正确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导致产生很多弊端,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于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收回死刑复核权仅仅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迈出的第一步。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方式具有主动性、复核方式有违程序正当性、缺少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没有期限限制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依旧任重而道远。
本文首先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理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行政性兼具审判性的混合性质,主张应以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作为死刑复核的价值取向。通过对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国际上保留死刑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死刑救济规定的考察以及参照我国学术界对于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混合式的性质,主张应该建立一种既具有行政性程序特点又具有审判性程序特点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构想,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死刑复核案件实行由异议方提请和法院主动报请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的复核方式,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适当增加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以及实行一致通过的评议规则,根据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的复核期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理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行政性兼具审判性的混合性质,主张应以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作为死刑复核的价值取向。通过对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国际上保留死刑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死刑救济规定的考察以及参照我国学术界对于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混合式的性质,主张应该建立一种既具有行政性程序特点又具有审判性程序特点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构想,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死刑复核案件实行由异议方提请和法院主动报请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的复核方式,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适当增加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以及实行一致通过的评议规则,根据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的复核期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