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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市场是一个具有高度集中性、连续性、流动性特点的市场。然而,市场并不总是往完美方向发展的,在这过程中市场难免会内生出问题。我国最近一次影响最大的事件就是2013年的“816光大事件”。这次事件再一次引起了对证券异常交易处置的讨论,也暴露了我国在异常交易处理制度上的缺陷。对于这次的光大事件的讨论不仅有对我国现存证券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讨论,也有关于我国异常交易的责任认定和承担的探讨,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应该设计怎样的处置制度,在出现异常交易后应该如何处置紧急状况,从而来将交易的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以及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总结,本文将异常交易处置制度分为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两个方面。首先,文章厘清异常交易的内涵。通过国内外对异常交易的定义分析总结,归纳出证券异常交易一般是以列举的形式,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重大错误三种情形。同时再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出我国在异常交易范围中没有重大错误这一诱因。交易异常情况一旦发生,交易所为维护市场公平,对出现严重偏差的交易结果可以实行干预,确认无效或者取消。这种干预需要有严格、明确的执行标准。接着文章通过域外对于证券异常交易的常见界定标准的总结,认为我国的界定标准可以采用与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为主,其他因素为辅的综合标准。价格标准主要是要按动态的比例来确定“基准价格”,然后再设定一个波动幅度;数量标准则可以借鉴日本东京交易所的经验,以该证券产品上市的份额为参考数据。然后,文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法律现状。在法律规范上,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异常交易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立法体系松散,条文规范过于简单等问题。我国证券异常交易处置制度受我国交易结算制度、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效率安全原则等多因素的限制,主要包括处置措施只有停市、停牌、暂缓交收,缺少专门针对异常交易发生后如何有效处理措施,比如撤销交易制度;在处置程序上,相关立法上接近空白,对于程序的启动时间、启动程序等都没有做出规定,有着“轻程序”的特点。接着,通过对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对证券异常交易的处置制度的总结分析,域外的处置制度不仅有临时停市、停牌,还有撤销制度,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程序正当等优势,总结出这些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不仅有域外市场投资者结构多元化作为基础,还有证交所在整个异常交易情况的组织监管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最后,笔者认为鉴于市场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以及我国交易结算制度的完善、市场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渐调整、法理上公平原则的应用,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经验,对我国证券异常交易处置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在立法上,可以将异常交易处置制度在法律规范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然后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再根据本市场情况做出细化规定,解决法律位阶低的问题;在异常交易的定义中增加“重大错误”情形;引入撤销交易制度,同时应当完善撤销交易制度的相关设施,比如界定标准,程序设置;证交所在证券市场所处在一线的监管位置,且其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因此将异常交易处置的主动权交给证交所更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