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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一词起源于大陆法系,基于对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的“法官知法原则”的批判,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逐渐在立法确立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并与事实上释明义务共同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防止法律性突袭裁判和落实听审请求权是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根据。当前,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诉讼,传统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的需要,因此,我国亟须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法官履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其与当事人协同的一个重要表现,通过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展开充分的对话和交流,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是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和必然要求之一。可以说,我国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对我国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释明的范围仅限于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的释明并不包括在释明的范围之内,关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理论研究很少,我国立法上也没有关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明确规定,法官的法律见解向来被认为是审判秘密的范畴,这导致了我国审判实务中突袭性裁判时有发生,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借鉴国外和一些地区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建立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显得尤为必要。鉴于此种考虑,本文决定对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及其在我国的构建展开一些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介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论述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涵,在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界定上认为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是仍然属于法官释明义务的组成部分。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对象、要件、适用阶段、效力和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几个方面论述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内容。防止法律性突袭裁判和落实听审请求权是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根据。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介绍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沿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这些国家和地区最初受“法官知法原则”的影响,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院的专责,在民事诉讼法上仅规定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释明义务,但是为了在诉讼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判断权”,民事诉讼法逐渐引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是释明义务即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这一义务构成了法官与当事人协同关系的核心内容。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大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现状,并对现状进行原因探析。在当前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诉讼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的情形下,我国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释明制度采取了普遍认可的态度,立法上已经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释明义务的规定,但是对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释明的范围仅限于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的释明并不包括在释明的范围之内。一直以来,我国存在着对法官裁判活动的误解,即当事人只需提供事实,法官只需寻求法律的适用。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寻找案件裁判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法官的专有职责,当事人并不参与到法律的适用中来,法官并没有对当事人负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最后,论述我国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立法上明确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有助于防止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律性突袭裁判的发生,提升我国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除此之外,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对我国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以及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化和法律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提出建立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的具体构想。分析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的立法沿革,指出基于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的反思,协同主义开始兴起,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论述我国当前诉讼模式的现状以及我国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必要性,并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关系进行辨析,指出建立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是我国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和必然要求之一。接着,在分析总结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制度的理论并借鉴国外和一些地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对我国立法上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明确和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提出若干构想。最后,论述了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相关的法官素质与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