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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究竟效力如何?报批义务以及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究竟如何承担?这些都是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在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关系问题上存在着空白,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诸多与此相关的纠纷。本文将从司法实践出发,引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梳理出案例的争议焦点,并以争议焦点为路引,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主流学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政策倾向,明确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绑定带来的立法及司法上的弊端,最后立足于立法论,从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出发,论证以物权区分制度为平台,构建以行政审批控制矿业权转让,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分离的可行性。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司法实务中具体的矿业权转让纠纷切入,通过对案情简要介绍,明确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绑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案件类型。第二部分主要梳理出所举案例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判结果,从争议焦点着手,明确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绑定在个案中诱发的争议类型,并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推论法院对争议所持的观点。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关于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存在绑定与区分两种技术路线,目前学界存有“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以及“合同有效说”三种学说,对“合同无效说”以及“合同未生效说”所支持的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绑定的技术路线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以“合同有效说”为理论基础,证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之进路。第四部分对两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明确法院在处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时的政策倾向。第五部分结合前文的论述,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论证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相互区分,把国家管制嫁接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以行政审批控制矿业权的变动的必要性。本文主要是立足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证成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区分之进路,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