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商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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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笔者作为上海一家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商)的法律顾问,曾为其与它的上游合作伙伴(工厂)起草了一份电子商务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规划合作双方以该企业的网站软、硬件为操作平台,从传统的合同逐步过渡到电子商务合同。当时笔者仅仅依据现行《合同法》有关数据电文的规定(《电子签名法》还在立法过程中,尚未颁布实施,),缺乏大量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引,起草这样的协议确实有很大的挑战性。笔者翻阅了大量有关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和理论著作,反复比较传统合同与电子商务合同的差异,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入手,谈如何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核心——电子商务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撰写了这篇论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给世界带来了商业运行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伴随着传统商业运行模式的改变,电子商务合同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个人、公司、政府等处理事务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由于运行环境和商务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法规调整电子商务的运行。目前《合同法》中仅仅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做了有利于电子商务合同发展的扩展解释(数据电文),2004年8月公布并于2005年4月生效的《电子签名法》也仅仅解决的是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身份问题。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作出总体规定的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一般指具有平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商务主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形式进行设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活动。电子商务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上进行。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美国、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把规范电子商务合同关系作为重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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