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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也是我国当前强制措施体系中有待完善的环节。该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包括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适用条件、决定主体、执行场所、执行期限、折抵刑期等内容,这次大范围的修改说明立法者已经对监视居住作出了制度性的完善,将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做出了相对明确的划分,监视居住不再是取保候审的“辅助替代品”,并且在刑事强制措施“梯型增长模式”的结构框架内具有独立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经过修改的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运行四年有余,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虽然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适用率低,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主体缺位、变相羁押等问题。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对监视居住制度一般理论的阐述和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并浅略介绍英国、法国、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并希望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逐渐向前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指引,也使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更好的完善。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写作意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情况,分析了监视居住制度的价值。第三章主要介绍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当前的运行现状及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适用率低、适用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第四章从比较的视野介绍英国、法国,德国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再从适用理念、适用目的及适用程序三方面谈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启示。第五章阐述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路径,具体包括明确适用目的、完善监视居住适用程序、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规定、完善监视居住监督机制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