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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在证券市场上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大量流通股份,对目标公司进行强行收购的行为即为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作为要约收购的产物和形式,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大大推进了公司收购的进程,对企业经营和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及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的第一个问题是敌意收购的概念及其价值分析。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作为公司收购的另一种形式,与善意收购相对,是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敌意收购的特点很鲜明,从公司收购的过程来看,敌意收购通常会遭到目标公司控制者(一般为公司董事)的抵制,他们采取各种措施,力图挫败收购者的企图,这些措施往往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从公司收购的目的来看,敌意收购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企业间的联合以达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地位,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从收购的手段来看,敌意收购不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控制者(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协商的形式来进行,而是直接面对那些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分散的小股东来进行收购。笔者认为,敌意收购的作用是双面的,它在加速了市场要素流动的速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性,敌意收购本身和其他市场行为一样,是一种中性行为,不能笼统断定其是好是坏,它只是生产机器重新改组、实现优胜劣汰的方法和手段。本文第二个问题论述了敌意收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行方式。传统认为,敌意收购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待遇原则,信息披露原则,中小股东保护原则,笔者认为还应该包括维护公益原则这一点,因为<WP=50>收购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行为。除了股东、经营者的利益之外,还涉及到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其他各方面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收购一旦成功还将对社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小的方面讲,股市会产生动荡,从大的方面讲,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收购的成功,还将直接导致社会生产、社会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容易导致垄断的发生。所以,在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中,必须考虑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贯彻维护公益原则。另外,笔者简单介绍了三种敌意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委托收购及增加法人持股或者转配股。第三个问题是本文的重点,阐述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构建。首先是目标公司反收购对策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存在敌意收购,则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形式必须由一个合理的范围和“度”。在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绝对多数条款、公平价格条款、董事轮换制条款、累积投票条款等等预先防止敌意收购的发生;通过某些契约安排,如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邀请“白衣骑士”,绿色邮件,职工股等,笔者认为,目前的MBO管理层收购也是反收购行为的一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维护控制权的方法。其次,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其理论基础就在于分析敌意收购具有何种作用,换言之,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具有何种作用,这是学者就公司收购问题激烈争论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亦即,以外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和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在这两类国家中,由于其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相应地,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所起的作用也便不同,从而其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应不同。对我国来说,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实际情况考虑,应采用与美国相类似的制度模式,并从其理论基础、敌意收购发生的必要性和必然<WP=51>性等方面具体论述了我国反收购制度的构建问题。第四个问题是敌意收购与反垄断规制。企业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它推动了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垄断。根据对美国、德国、日本相关法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主要有规定禁止合并的前提条件,合并申报制度,辩解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设立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构等。对我国来说,反垄断法的制定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作为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的对企业并购规制的规范也必将在该法中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参考国外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设立专门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定事前或事后申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规定例外情况以鼓励某些合并的进行,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规范竞争,严厉打击不法并购。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我国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的不完善之处提出笔者个人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本文针对其中几个焦点问题,从法律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对《公司法》来说,应该确立累积投票权制度以规范公司权力机构;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小股东可以行使诉权以抗衡多数派股东为自身利益而滥用表决权的行为;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加强对小股东的救济力度;明确目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