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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公益法律救济制度的生态化已成为时代要求。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以诉求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现代型诉讼顺应了这一潮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突破传统的诉讼当事人理论,拓宽原告资格,采用“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延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淡化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措施。我国基于传统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