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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目前已成为后起的航空大国,我国航空公司无论在拥有飞机的数量上,还是在载运旅客人数和货运量上,都达到了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同等水平。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国航空市场的大门也将逐渐地对外打开,中国航空器飞往国外,外国的航空器飞入中国将越来越频繁。由于国际航空运输是一个国际性的运输活动,航空器营运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方面的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发生。事实上,近年来外国航空器坠毁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乘客运输合同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索赔案件和货物运输合同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索赔案件在国内进行诉讼的事例也层出不穷。由于国际航空法在国内法学界并不是一个很受重视的法律部<WP=4>门,对涉及承运人责任体制的“华沙”责任体制研究也较为少见。因此,加强对国际航空法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缩小国内法与国际航空法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差别,将有助于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文以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华沙“责任体制的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客观地分析了当时“华沙”责任制度产生的合理性和在统一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客观地分析了“华沙”责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改革。这些挑战和改革,促使了新公约草案的出台,使得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充分体现法律公平原则。本文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华沙”责任体制与新公约草案以及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进行比较。使我们明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责任制度与新公约草案的责任制度之间的差距以及新公约草案将对中国航空事业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全文共分七章,约二万五千余字。第一章概括地阐述了国际航空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华沙”责任体制形成的过程。第二章作为本文重点章节,较全面地介绍了“华沙”责任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外围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WP=5>第三章系统地介绍了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渊源、内容及其特点。第四章系统地介绍了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体制的框架及其特点。第五章作为本文的另一个重要章节,较全面地介绍了“华沙”责任体制的改革及其双梯度责任制度的确立的情况。第六章采用对比的方法,阐述了新公约草案与旧“华沙”责任体制的差异。第七章进一步介绍了新公约草案对我国航空公司及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可能给我国航空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法律制度的修改。本文通过以上七章的论述,其目的是通过对新公约草案的研究,使之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规律和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保护中国的航空公司和航空消费者的利益,使中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在新世纪获得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