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州县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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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万物之灵,孕育于天地之间的大自然,在自身不断进化和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璀璨夺目的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然而,大自然在给予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无穷资源与财富的同时,其自身的发展、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为深重而惨烈的自然灾难。从历史上看,人类自从诞生之日起,便不断承受着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侵袭,可以说,人类历史也是一部人类持续经受自然灾害困扰,又坚韧不屈地同各种灾害进行抗争的血泪历史。作为严重依赖自然环境而生存的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社会,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低下的历史条件下,民众因小农经济长期困顿,人们预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下,灾害频繁,屡屡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赖以生存的资源、财产巨大损失,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秩序持续被打乱,其后果十分凄惨。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成了持续几千年来普通百姓的奢望。传统皇权政治制度下,每遇较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历代王朝不得不竭力组织各种力量筹备钱粮物资,统筹灾害救助事宜,以挽救黎民生命和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维系王朝的有效统治。这些源于灾害救助实践又不断反复实施于践的各种救助措施、对策、经验以及思想观念,印证了它们自身的实用和历史价值。历代王朝统治者相沿承袭前人的救灾经验、举措和对策,并相应将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制订出一系列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体系。总体而言,中国传统自然灾害救助法制体系,是传统农耕社会在遭受一定自然灾害侵袭后,基于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救灾观念,以王朝政府为主导力量展开的关于自然灾害灾前、临灾、灾后等各种情形进行针对性应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救助规范制度之总和。这些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思想观念和法令制度,无不凝聚着华夏先民智慧,是以血的惨痛代价而获得的经验法则,也是华夏文明和传统社会得以延绵数以千年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清代,作为传统皇权政治制度发展顶峰和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建设的最后王朝,其灾害救助法制可谓集历代之大成,措施完善、制度健全,然而,自然灾害救助整体成就却前后表现迥异,尤其是鸦片战争后,更是力不从心、难以为继,民间社会有组织、跨区域的“义赈”方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显示出其独特的救助效果。我们看到,近代西方列强给中华儿女带来极为惨重的民族“灾难”和耻辱的同时,也为深陷于小农经济泥淖的传统灾害救助观念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从而为整个传统社会逐步突破农本思想桎梏,摆脱自然经济内在缺陷,渐进向近代化嬗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可能性。因此,对清代传统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和救助实践活动进行深入剖析、研究,总结传统社会灾害救助法制实践经验以资政当代社会,传递人类文明薪火与智慧,在依然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侵扰的今日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篇论文以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在州县实践问题为研究主旨,借助已有人文社会科学相关研究成果和理论认识,通过考察有清一代州县地方社会政治生态关系和施政环境为切入,分析基层州县官府所主导灾害救助的行为和客观事实,明确清代灾害救助法制规范形式与基层社会实践之间的内在脉络关系和演变过程,揭示传统帝制社会政治制度下灾害救助法制实践本质及其规律;同时,也注重利用自然科学对灾害的研究成果,以学科交叉结合的视野审视传统灾害救助法制及其实践运行中的问题。论文不忽视引发自然灾害深刻的人为因素,尤其关注灾害救助实践中人的价值因素,秉承人文关怀,悲悯灾民其作为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情怀,以参与者和冷静观察者的不同视角,既看到传统社会对灾害认知反应和制度应对的必要性、合理性,明悟以政府为主导灾害救助行为中的诸多复杂社会因素,也以点及面,深入反思和批判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表现形式,从既往灾害救助具体制度实践中吸取应有的教训。通过对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州县实践的探析,期望以此能引起法制史学界对传统灾害救助法制更多的关注,思考更多可能的研究路径,拓宽灾荒史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认识深度,以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具体而言,论文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概括介绍论文选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意义,梳理国内外对清代社会传统自然灾害救助问题的学术成果、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明确论文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论文第一章,概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形成的基础和深厚历史渊源背景。简要梳理清代以前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传统社会应对自然灾害侵袭的措施、对策以及主要经验,明确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的轮廓背景以及相应措施、对策的主要特点。第二章论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内容和体现形式。清代处于明清和清末自然灾害群发的两大宇宙期,王朝政府不仅承袭了传统社会所积淀的内涵丰富的自然灾害救助思想观念,而且在开展灾害救助实践活动中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策及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构建了包括诏令、则例、会典、刑律以及省例、地方临时性救灾章程等为载体的层级严密的法令规章制度体系,使之成为有清一代开展灾害救助活动的根本依据。清代灾害救助法制既有灾后立即应对的报灾、勘灾、审户以及散赈等环节的严格程序性规范,又有灾前防备的劝课农桑、重林垦、兴水利、建仓储以及灾后展开的赈济、蠲缓、除害、调粟、劝输、放贷、抚恤、安辑等诸多方面有关社会秩序恢复和补救举措、对策,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国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清代统治者也重视和利用非官方的、非正式的民间力量,引导、激励乃至表彰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为拯救危难中黎民百姓生命,修复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维系王朝自身合法、有效的治理秩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当然,这套灾害救助法律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于庞杂、繁琐乃至教条形式化的缺陷。论文第三章,重点分析、探究清代州县基层社会对灾害救助法制的具体执行以及社会救助效果。论文从勾勒传统皇权政治为中心的官僚制度架构着手,分析清代地方州县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和施政环境,诸如州县命官、胥吏、乡绅、地主、宗法家族以及乡里百姓等基层力量和社会关系,把握清代州县基层社会的官与民、宗族与家庭、官员与属下以及上下官僚等各种力量关系,以揭示灾害救助法制所运作的客观性基础。传统农耕文明社会下,底层黎民终岁忙于农务,所得仅勉能糊口。贫困普遍化的百姓,其防备、抵御灾害侵袭的基础和能力低下,一旦灾害降临,简单的再生产难以继续进行,唯有仰望上苍,寄望于皇权的恩赐和官老爷的垂爱。民之贫困、弱小,使传统灾害救助实践势必体现为官府主导的行政管理活动。制约官府主导救助的社会实效,存在着客观性条件,即国家财政整体状况,它是政府救助灾民力度和社会效果的基础性因素;同时,传统皇权为轴心的官僚运行体制下,官僚层级链条中的有关灾害讯息传递之顺畅、及时与否,以及州县官吏管理及其激励机制如何,也直接影响着州县所执行灾害救助法令规范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州县主官及其所必须倚靠的对象——良莠不齐的胥吏,事实上,他们是基层州县开展救灾活动的实际承办者,灾害救助的制度性规范的执行力度和他们思想认识、自身素质、社会管理水平等诸多复杂因素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灾害救助的社会效果。第四章侧重从清代后期深刻的近代化历史背景及其社会影响出发,分析传统社会对灾害认识的转变和灾害救助实践方式逐步嬗变的必然性。在西方列强侵华不断深入,特别是清后期西方国家大量倾销其商品的背景下,传统而古老的中国社会被迫卷进近代化发展历程,被纳入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清朝政府一定程度上沦为西方列强抢夺中国各种特权和资源的工具。在近代化变革过程中,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开始动摇,内在农耕文明方式的农本思想及其治世之道事实上已出现危机。清王朝后期国家治理能力的衰败、财政窘迫以及吏治整体失控,官府所主导的单一救灾模式的低下与无能、救灾效果不彰的惨痛现实,刺痛了民间志士的心,他们迅速掀起了一场持久而浩大的由各种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义赈”活动,在灾害救助实践中展示出其独特而显著的社会效果。清代后期灾害救助具体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自然和社会问题,促使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对传统灾害救助理论及其救灾机制进行反思,对其修复与补救功能的本质性缺陷有了切肤之痛的认识。他们以西方近代化工商文明的视野,将灾害救助的关注点与发展新型农业和兴办近代工商业直接联系起来,以此培育和夯实根基,提升社会整体的防备、抵御灾害的实际能力。这种把发展近代工商业视为减灾备荒的根本性途径、期望从根本上改变落后而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状况,提高社会整体防灾与救灾能力的思想意识,最终突破了数千年来传统社会一直局限于农本思想为主题的小农经济认识藩篱,古老而传统的救灾思想与实践注入了崭新内容和形式,尽管上层建筑的主体依然是皇权政治下传统灾害救助法制,所体现的认识也只是一批敏锐的知识分子和实务者,他们所影响的社会范围也极为有限,但是,不可否认,其向近代化嬗变与演进已初见端倪,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五章作为结束语,从总体上对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进行深度认识和反思、批判。一方面,深切同情特定境遇下古人对自然灾害的认识、灾害救助的观念和制度选择,理解他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反应和相关应对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清醒认识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的厚重经验和实用价值,特别是其严密的法规制度并藉以官僚机构复杂的技术性运作体系,促使基层州县官吏灾害社会救助行为得以规范、有序展开,其所起到的存活无数黎民鲜活生命、纾解民困、修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秩序、稳定传统治理秩序的作用,是有着丰富而具体的事实根据,也是基本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其历史作用和价值不能一概予以简单否定。另一方面,以观察者的视角予以冷静省思和评判。有清一代的灾害救助法制深植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脆弱与坚韧特性,苛烈的阶级压榨,数以千年的经济结构踏步不前,致使庶民百姓遭罪不已,极端贫困和虚弱化,灾害面前更是不堪一击,因而不得不寄希望于政府,依赖于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传统社会下的清代政府,本质上是代表皇权统治利益集团的特殊组织机构,统治者全方位垄断国家权力,占据社会政治、经济等命脉,其有伦理道德和义务来防备、抵御自然灾害对社会的侵袭,然而,以皇权为中心的清代政府在履行救灾职责时,却始终把黎民百姓排斥于现实政治之外,将底层百姓视为“牧养”对象,欠缺法律上的主体性权利保障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传统灾害救助制度主体性缺位的内在缺陷。由于官、民双方价值取舍不同,不仅在正常受灾救助情形下,贫民没有任何实力条件与之进行博弈,主导执行救灾规范的总是单方既得利益阶层的官府,即或有普遍的法令规范制度制约,或乡里社会乡绅的影响,他们完全有能力使法令成为具文,而贫民却始终没有可靠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使得官府单方面施行的灾害救助规范往往运行不畅,效果不彰。而一旦危及到王朝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可能动摇皇权统治的稳固和政权的连续性,统治者往往强力弹压,毫不手软。因此,传统灾害救助制度不免会徒具形式,社会屡屡出现哀鸿遍野、饿殍塞途乃至人相食的地狱般人间惨烈场景,进或开始新一轮权力殊死角逐、轮换,其代价依然是黎民的苦泪和累累白骨!不可否认,近代西方列强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惨重灾难,但同时,也为深陷于小农经济桎梏而不能自拔的传统社会灾害救助思想和实践闪现出一抹亮光,照亮了人们的视野,从而为近代社会的中国划时代突破农本思想藩篱提供了可能。传统灾害救助法制为适应近代化社会转变而逐步嬗变、演进,“糊口型”自足小农经济向市场化的自由商品经济转化、帝制社会向近代民主社会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当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充分证明法律制度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主导性作用,对传统自然灾害侵扰所带来的惨痛社会后果及其构建合理制度的不断追问,应该具有当下的智识和良知,才能以新的视野殷鉴先人之教训,明悟其历史经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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