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享有“阳光法案”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喻为反腐败的“终端利器”。它使合法财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让非法财产在“烈日”下曝光,从而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西方国家最先采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起,该制度已历经近240年。在历史发展中,这种制度被证明为反腐败的有效手段,它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知情权的理论要求,也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的监督与检测。域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和累积后,取得了很高成效,形成了包括广泛的申报主体、丰富的申报内容、规范的申报管理机构、严格的审查与处罚机制、完善的配套措施等特点。其中以美国和香港较为典型:美国反腐败运动和政府的道德促进使其财产申报制度得以产生;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腐败现象曾经十分严重,但是通过廉政建设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借鉴域外制度的经验,并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能够促进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也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开始了研究和探索:自2009年起,该制度在我国一些基层地区被付诸了实践,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湖南省浏阳市等为主,这一制度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面对:主观上,部分公务员存在“官本位”思想,对财产申报缺少积极性;客观上,缺少规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专门性法律等。这些问题亟待全方位的解决。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该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通过借鉴域外公务员财产制度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开展:一方面,从主观上转变“官本位”思想,培养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并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党内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久的工程,需要秉着果断的决心去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