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通常从主体与客体的角度将诉的合并形态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与此相对应,诉的预备合并可以分为主观的预备合并与客观的预备合并。一般说来,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原告基于对事实的不知(包括无法知道、无法确认)或举证不能,以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法院对主位请求不予支持时,以另一个预备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这一制度已有深入的理论探讨。德国通说认为: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以先后顺序向法院提出主位诉讼和备位诉讼,且主备位诉之间不一定要有相互排斥关系。当所提起主位之诉请求无理由时,申请法院就备位之诉请求判决。原告起诉时,主备位之诉同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主位之诉获胜诉确定判决,备位之诉丧失诉讼系属的效力,法院不得再就备位之诉判决。日本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的观点同德国通说认识基本一致,差别是:认为主备位之诉之间须有相互排斥关系,上诉法院审理时不受一审审理范围限制,原告提出的主张无论在一审时是否全面审理过,其诉讼系属均系属于上诉法院。虽然各国的法律环境不同,学者们对这一理论本身的认识也存在很多分歧,但这一制度在保护当事人诉权行使、提高诉讼效率、彻底解决纠纷和防止产生矛盾裁判等多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中国也涌现出大量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案例,我国对此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且我国大陆学者对主观预备合并制度研究甚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在处理方式上困难重重。笔者试图引入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来解决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上的程序性问题。文章通过案例的方式引出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指出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由于法律规定空白,导致案件处理方式差异悬殊。文章结合大陆法系德、日两国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学说,分析了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基本构成。最后对我国确立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的构架作了初步探讨。文章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提出现实中存在预备合并的实践,但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处理方式上困境重重,由此引出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主观预备合并制度的概念、分类和适用情形以及分析其在解决预备合并案件的优势和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第三部分从否定说的观点出发,对主观预备合并诉讼中的合法性进行阐述,并分析主观预备合并诉讼中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位诉讼和备位诉讼的诉讼系属问题。第四部分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立案受理、诉讼费用缴纳、一审审理裁判和上诉审审理裁判在我国实务中的构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简单构想。结语部分从中国目前司法状态出发,提出在立法上确立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是我们可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先对这一制度进行反复试验,为理论上进行进一步研究提供素材,以待立法时机成熟,从立法上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