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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行之日起就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简化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制度。在该制度初创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认罪认罚的主体是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的基本属性。平等、宽松的协商环境有利于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进一步实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有利于让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协商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律师辩护权是被追诉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追诉人律师辩护权的保护,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均衡,进一步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一项有效的救济手段。而保护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的必然要求。首先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及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范围。从主观方面来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从客观方面来说,被追诉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将要科处的刑罚。而后论述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保护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体现了诉讼契约理念。此外,保护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促进人权保障,提高司法效率。接着介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举措,并简要对比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反悔权等诉讼权利,但还存在着缺乏平等的协商环境,缺乏充分的律师参与,缺乏反悔后的合理规制,缺乏法院的有效审查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保护的一些举措,提出营造平等的协商环境,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完善反悔后的救济方法,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等改进举措和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