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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避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信息的公开披露不仅对于社会而言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银行自身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 随着WTO时间表的逐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融入世界金融体系,遵循国际惯例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趋势。2001年5月21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与国际惯例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对国际惯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找出差距,完善自身。本文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章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研究。本章首先对巴塞尔委员会的协议(文件)进行研究,尤其关注的是2001年颁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以往的协议(文件)相比,新协议有几点创新,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资本市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我们重点关注第三支柱,对新协议中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其次,各个国家商业银行都有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基于《银行法》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差异作一比较研究,分别从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程序要求和监督机制方面作了比较,并指出主要差异。 第二章是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考察。基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我们将我国商业银行分为非上市商业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分别考察。对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考察,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线索,首先指出了《暂行办法》出台前信息披露制度过于简单,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等缺陷。其次对《暂行办法》的内容作了归纳性的叙述。最后指出《暂行办法》颁布的意义。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以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公告为准,并分析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执行情况。 第三章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若干设想。首先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主要是在表外风险披露方面。通过与新协议的内容相比,发现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虽然存在表外披露方面有重大突破,但在定性和定量披露方面仍有不足,尤其是定量方面,我们应从在风险评估方法方面加大研究力度,努力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其次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国家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可采取阶段性推进,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指出在现阶段以《暂行办法》为依据,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要加强惩罚力度,第三,会计标准是表内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基础。虽然我们的会计标准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但我们的会计标准仍有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文中以上市商业银行的制度规定为标准,分别从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四个方面指出可改进之处。第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市场不发达国家的建议,指出我们在金融安全方面应加强监管。最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而且更要依靠银行自身的经营、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等。本文围绕风险管理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应在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方而需要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