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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不仅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还对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日益扩大的市场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是如此的旺盛,以至于农民进城务工成了一大潮流,当农地的经济价值日益不能满足农民生活质量之时,大量的农民工群体诞生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土地大量的抛荒,进而严重的浪费了我国本来就不富裕的耕地资源,而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耕方式也不能适应农业长远的发展了。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出:着力加快建立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并且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新的方式流转(主要流转方向是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鼓励农业发展合作经营,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以补贴新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到农村去发展现代的种植养殖业,新的土地生产经营模式的开发势在必行,本文提出将信托制度融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中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一种新的形式,将信托制度的优点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而服务,促进农业规模化的发展。农村土地信托形式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支持,因此笔者试着从法律构建的角度为本措施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文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阐述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针对论文写作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理论以及文章的创新点,力求找到农村土地信托的渊源和基础理论支撑,为论文的撰写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农村土地信托的一般问题进行阐述。其中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内涵、特点,对土地信托制度进行了法律关系上的解析,明确了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此部分中在最后提出了我国农村现阶段进行土地信托的重要性,通过对各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对比,提炼出了土地信托流转方式的优越性,以及将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流转中所显示出的功能。本部分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一般问题的论述将土地信托从法律关系上进行了明确的分析,并确定土地信托方式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农村土地信托的模式与立法现状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对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营模式进行的概括分析以及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各不相同。有些并没有体现信托制度的关键法律特点,有些符合信托的法律特点但是在运营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的效益仍未可知,其中主要实践的模式有:中粮信托模式、中信信托、北京信托等。在立法上仍存在很多缺陷,对新生事物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是导致众多企业观望态度的原因,但是我国《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基调是明确的,因此其具体的流转方式是可以选择的,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中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是提出现阶段中农村土地信托运营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缺陷。运营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如下:农业公司融资难、土地信托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以及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在立法中文中提到了关于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混乱、农村信托与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得当、农村土信托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完善等方面的内容。第五部分是对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对农村土地信托在实践上的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增加投保机制和融资机制、设立监察人制度、减少行政干预等现实意义上的措施。其次,在实践的基础上构建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登记制度、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完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行标准、农业企业的准入标准以及农村土地信托与财产法和人身法的衔接。最后以保护农民财产权为落脚点,强调在土地信托中要着重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