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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下,自然垄断行业的天然垄断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在行业内部逐渐出现了可竞争性的弱自然垄断业务。这些业务既不能完全垄断也不能完全竞争,而是应当采取适度竞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对弱自然垄断这一新理论认识的滞后,导致弱自然垄断业务出现了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一系列弊端。由于传统自然垄断理论无法对此作出科学的解释,进而致使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出现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情况。若不立即对弱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将影响整个自然垄断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更是必然的。在对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上,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为我国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在我国当前的理论界中,对弱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以及规制理论等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实践中,由于我国整个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起步较晚,致使弱自然垄断业务与完全自然垄断业务没有进行实质上的分离,从而导致对弱自然垄断领域里规制滞后、规制不足和规制效率低等现象。 本文采用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通过对发达国家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得出了发达国家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在弱自然垄断法律规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文章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我国弱自然垄断的现状,这一部分笔者以电信业、电力业和铁路业这三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为例,分别分析了这些行业中弱自然垄断业务的现状。摆出问题,为弱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打下了事实基础。 第二部分,弱自然垄断法律分析,该部分首先以垄断、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的顺序提出了弱自然垄断这一概念,并分析了弱自然垄断理论的意义。在结合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的同时,阐述了我国弱自然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