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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资本市场并购中,换股并购逐渐成为主流方式。现金选择权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换股并购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现金选择权是股东期待落空时的股权退出权,而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则是类似于看跌期权的金融工具。双重属性也决定了现金选择权兼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提高公司并购效率的功效,在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集中股权公司结构下,对于平衡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现金选择权的制度安排做出铺垫,保障了股东全面要约情形下或换股并购情形下的现金退出权。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尚未对现金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仅有的规范性文件是深圳《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和《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强制性规范的缺位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对于现金选择权的模糊规定,使得现金选择权制度在适用中暴露出了诸如定价标准多样化、第三方履约机制缺失等法律问题和监管套利风险,亟需对症下药,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制度价值视角看,现金选择权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并行不悖,即均为异议股东提供退出路径,从而加快公司并购重组的进程,实践中也有将两者并用的典型案例。但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无论是法律性质还是适用范围上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如何在厘清的基础上,完善现金选择权制度,从而共同为中小股东畅通退出机制,是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的。全文共有五个部分:其中第一章分别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视角分析了现金选择权的性质和功能,并论证了现金选择权的双重功效。第二章从适用原则、法律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及其适用范围四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第三章对攀钢系重组案例进行剖析,并以点带面总结我国现金选择权适用中的问题和风险。第四章概括了当前现金选择权和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二者之异同。第五章则从立法的角度对现金选择权提出了完善的制度性建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逻辑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囿于时间和掌握资料的有限性,仍存在一些不足,以后的研究中定会继续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