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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二十一世纪主导商业模式,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从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类型以及与之近似的经营模式着手,论述特许经营是由特许权授予为基础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许可,因此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本文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互关系,说明知识产权构成特许经营的核心,从而使得特许权具有独特的知识产权形态。但特许权并不是各项知识产权的简单相加,它是知识产权与特定经营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包含在特许权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保护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许可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以具体明确。特许经营中的大量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使其与反垄断问题关系密切。知识产权固有的独占性特点与经营模式的统一性要求,使特许人在实施特许活动中必然对受许人施加一定的限制。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入手,本文以欧盟4087/88号法规为例,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垄断的行为的合理性及其限度进行分析,在合理范围内的限制行为是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最后本文论述了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现状。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以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规章文件,共同构成规范我国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修订后,保护水平大大提高,特许人若能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特许经营发展的重要性,对现有相关法律合理应用,特许系统的健康发展在现阶段是有保障的。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体系远不能满足特许经营迅速发展的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本文就完善我国的特许经营法律环境,试图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对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定、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作用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作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