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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产生总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率高,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复杂化、隐蔽化。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重新审视现有的侦查措施,已难以在错综复杂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寻找突破口。近年来,融入科技含量的技术侦查措施在侦破重大案件过程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推动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其实在新刑诉法颁布以前,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使用多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规定,其目的在于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防止侦查机关的滥用,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可谓是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的“落叶归根”,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但是此次刑事诉讼立法仅用了5个条文对“技术侦查措施”这样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制度做出规定,显得十分单薄,立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过于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函待明确之处,检察机关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予以规制,可操作性不强。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柄“双刃剑”,通过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获得实现侦破犯罪的有力证据,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大多数国家关于技术侦查措施都有严格的立法予以规制,因为放任技术侦查权的使用将会像脱缰的野马,容易造成侦查机关的滥权,侵害公民的利益。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但不能盲目照抄,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探索一条既不脱离实际又与时俱进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发展道路。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中存在问题主要有:适用范围不明确;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规定不具体;审批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对紧急情况下使用技术侦查未做规定以及违法使用技术侦查的制裁措施和救济途径缺失。希望通过不断的研究与讨论,使之操作程序明确化、规范化,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困境,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清正廉洁的社会政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