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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及认定,必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经济、行为以及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大都常以是否满足上述四个特征来判定一个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究竟属于黑恶霸痞哪个类型。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司法机关的穷追猛打之下,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行为产生异变,出现了许多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未能列举的新情况、新特点。由于法律的概括性与滞后性,如果僵化地、经验式地套用既有法条,则必然导致认定上的困惑、困难,不利于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下简称“涉黑犯罪”),致使涉黑犯罪的处理不能适应社会的新期待、人民的新期盼。因此,正确审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分析其形成原因,洞悉其衍变的规律,探寻其防治措施,继而积极遏制其向更高层次的犯罪转化,显得非常迫切、十分必要。本文试以笔者所在荆门检察机关2018年度所承办的郭华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孔令军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廖海滨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为征引,直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希冀以问题为导向,从涉黑犯罪规律和“四个特征”的逻辑联系入手,归纳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探析在界定新型涉黑犯罪时遇到的一些问题,研究司法机关的应对之策,为司法实践提炼有价值的认定规则。正文包括以下三章内容:第一章介绍郭华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孔令军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廖海滨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基本案情。第二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新特点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详细列举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有意识地衍生的新特点,以及由此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困难,分析出现这些变化的背后原因和不利司法后果。组织特征方面的新难点有借助公司管理,制造集体决策假象;回避明文纲领,貌若劝人向善;“临时雇佣”手法,营造松散架构假象。经济特征方面的新难点有骨干成员各自为政,弱化组织集中管理;“混同”收入,不便计算经济实力;用途模糊,无法判定是否维系组织发展。行为特征方面的难点在于软暴力性。危害性特征方面的新难点在于部分涉黑组织存在基层政权影子,如何认识这种不同于保护伞的影子。第三章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针对这些新发展带来的司法工作的新难点,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司法机关该如何有效应对,确保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