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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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指专利权人向专利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公告后,任何按照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条件支付许可费的其他人,获得直接实施该专利技术之权利之许可制度。较之于传统的许可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由专利权人主动申请启动,其被许可人为不特定对象,具有可撤回性以及不同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自愿性,是自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开放许可制度在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已实行多年,成为各国专利运用与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专利数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且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然而专利实施转化率持续低迷的现状难与之匹配,凸显我国现有专利许可模式下专利转化运用体系尚存不足,基于此,引入开放许可制度确有必要。同时,国家“产学研”的科研体制改革,有利推动国内科研集中主体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为开放许可提供实施空间;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服务型政府”理念及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促进开放许可的实施。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首次引入开放许可制度,国务院法制办2019年1月4日公布《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审议稿”)新增第50条、第51条、第52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申请程序与条件、撤回与纠纷解决内容,构建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基本框架,但存在激励政策缺位、许可费不可协商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临时禁令可能被滥用的缺陷。因此,基于我国专利许可实施转化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开放许可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修正案审议稿”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设置年费优惠机制,提高专利权人申请开放许可的吸引力;第二,细化开放许可实施规则。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开放许可声明中专利的稳定性与权属状态、限制专利权人1年内不能撤回开放许可、允许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协商变更许可费;第三,畅通开放许可侵权纠纷下权利人的救济渠道,保障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方面,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怠于追究侵权行为时享有诉讼地位,另一方面,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禁令,专利权人不得对接受其开放许可声明中许可条件的侵权人提出禁令;第四,建立专利开放许可管理组织与专利开放许可数据库,以保障开放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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