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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这些资源组成了我国灿烂文化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无法对其进行权利所有者的界定,导致这些文化被划入公有领域被人们随便利用。而那些传承者或持有者由于缺乏开发思想或者其他因素,不能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获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面的利益失衡。而这种利益失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约束。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立法,在留住民族特性的同时,实现利益的平衡。本文将从保护的必要性出发,对其进行人文和法理的阐释,参考各国保护和开发的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保护、开发的实际,设想一种能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和开发双价值最大化的法律保护模式,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文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所设想的这种法律体系争取既能够很好的保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同时能够保障相关权利所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更好的促进其传承和发展。文章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以及相似概念进行比较,通过深入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个范围性界定,在此基础之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理性的特征分析,为后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论述进行必要的铺垫。同时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以确定本文存在的价值。其次,文章通过对国际组织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较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建设进行深入彻底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法律保护现状,找到可借鉴的法律保护模式,为后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做好准备。再次,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设从国际、国家、地方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选择及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思想偏颇、模式的单一和现有体系的冲突三个方面。最后,立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和存在现状,结合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及相关制度,通过深入探讨和破解存在问题,经过公私法两个角度的剖析得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应采取的模式,即公私结合、相辅相成的法律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