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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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制度是随着20世纪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股份公司中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而提出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股票期权的实质是将流通股认购权有条件地授予经营管理者,使其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股票期权的理论渊源有民商法之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法之治理结构理论及企业管理之人力资本理论。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股份公司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利益最大化一致,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在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法律研究中,对股票期权的授权机关和程序、授予的对象、期权的执行价格及行权期限做了较为周详的比较探讨,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实施的积极意义进行了一定的阐述。股票期权决议在大多数国家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建议在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对此有相应规范,以利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股票来源问题是股票期权制度中最为重要和棘手的法律问题。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发行股份的公司将其股份收回、收买或收为质物,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在国外称为库藏股。为与入世法律接轨的需要,采纳国外有关股票期权理论以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很有实际意义。在修改公司法有关章节时,应为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由于我国有关 二 人硕士学位论文 w MAS--WR’S -----IS 法津缺乏相应的规范,通过对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进行研究和借鉴,提出 了我国在期权实施中对于股票来源的法律完善。 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涉及法律领域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 重要法律、法规,又超前于目前的法律规范,值得法律学界、经济学界进行深 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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