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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事信托在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计划、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以及工商业企业等各类商事组织关系中广泛应用,发挥有重要功能。本文以商事信托在商事组织关系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商事信托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制度改进和法制完善提供学理支持。除引言与结论部分外,论文共分四章。论文第一章为“商事信托概述”。以传统信托向商事信托的发展演变为时代背景,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中商事信托的概念之后对其给予界定,进而分析商事信托的特性及其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发展现状。本文所讨论的商事信托系指由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受托人担任受托人并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私益信托。实证考察说明,商事信托活跃应用于以金融行业为代表的各类商事组织关系中,其财产形态集中为金融资产,其主要类型包括养老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与不动产投资信托等。论文第二章为“商事信托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制度基础”。主要借助于经济分析方法,该章认为商事组织为降低交易成本而产生,其包含有独立的企业资产和适宜的治理机制两个层面的构造。而源自于信托制度本身的契约法、财产法与组织法的多元维度,为分析商事信托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视角。商事信托不仅具备独立的信托财产,更具备有效适应金融资产特性与降低代理成本的治理机制。基于此,商事信托能够建立、运作起相对完整的商事组织关系。论文第三章为“商事信托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功能优势”。商事信托在商事组织关系中的应用,乃是以功能为导向,以价值为归宿,旨在解决其他商事法律制度与商事组织形式无法解决或虽能解决但成本过高的问题。商事信托的功能优势包括:治理机制灵活设计功能、受托人权义制衡功能、破产隔离功能以及税收优惠功能,而商事信托在各类商事组织关系中的运用正是对上述功能优势的具体体现。论文第四章为“商事信托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制完善”。商事信托在中国拥有广阔的应用领域和远大的发展前景。但是,作为传统英美法域的舶来品,商事信托的移植难免会与中国已然继受的大陆法系法律体系遭遇冲突并经历磨合。以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地区建立、完善商事信托法制的经验为借鉴,商事信托应用于商事组织关系的功能优势的发挥,还有赖于我国在现有法制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完善《信托法》,建立健全信托业立法以及其他配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