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国务院第439号令所施行的《生产安全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来对事故进行调查。基于此《条例》,从2007年起,若生产安全领域内发生事故,必须利用“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虽然运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在安全事故调查方面运用广泛,但“调查组”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主体的组成、调查进度的公布、检察院参与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因此,笔者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出发点,阐述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相关内容,分析“调查组”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待能让“调查组”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安全事故的概念以及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入手,简要介绍安全事故的相关内容,引出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调查组”,进而对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的属性与功能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法律法规中对调查组的界定入手,重点阐释安全事故处理中“调查组”及其工作内容。第三部分通过总结“调查组”在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并对比分析安全事故案例,得出“调查组”在安全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中事故调查的诸多经验,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