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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作为一个非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有资本市场的地方就有投资银行的身影。由于其经营业务的广泛性、角色的多样性、参与业务的高风险性,牵涉到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的特点决定了要对其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在我国,投资银行还承载着建立证券市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发展市场融资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的使命。在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也比较多,除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也会涉及到投资银行业务,而我国专门的投资银行机构也只有中金、中银国际等极少数几家。由于我国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特点,我国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也是分别进行立法的,鉴于我国实践中通常所说的投资银行就是指证券公司,本文的投资银行监管也只是指证券商及其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可以说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最高级形态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创新是其特点,金融风险的防范是其监管的重点,然而金融行业的风险都具有极高的传染性和迅速扩张性,金融资本全球化的今天,创新业务和产品的日新月异,导致监管市场上总是能寻找到监管的盲点。比较国际投行监管体制,借鉴国外发达投资银行市场的一些规则和成功经验,对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提高投资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是保护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乃至稳定整个金融市场的需要,更是投资银行完善内部结构、真正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参与国际投行市场竞争的需要。关于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法律相关的问题,本文首先是论文的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其次对投资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概述做了一定的说明,并明确了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本文的投资银行特指证券公司,紧接着详细分析了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际投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研究,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