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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北朝始终存在着考课制度。上计制度主要是对地方官的考课,是对两汉的因袭和继承,在该时期仍然艰难维持着。巡行在该时期起着监察和考课的双重作用,是考课的一种重要形式;尤其是在北朝,适应游牧民族建国汉化的特点,巡行作为考课的作用更是史有明载。魏晋北朝适应州郡政权的军事化的趋势,加强了对统兵领民双重身份官员的考课,扩大了考课的对象。 魏晋北朝又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课法,试图加强对官吏的考课,使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三国曹魏时期,明帝曹叡和齐王曹芳曾两次诏令制定考课法,试图以法的形式加强对内外官吏的考课,但由于朝臣意见不一,刘劭的《都官考课》和王昶的《百官考课》都没有实施。晋武帝泰始年间,杜预受诏为黜陟之课,也没有实施。在大臣的建议下,西晋武帝和东晋元帝曾制定了许多考课的单项法令,但是这些法令实施的效果不好。北朝考课尤其是北魏考课创新颇多,成就较大。北魏的考课继承了以往汉民族政权考课的优点,同时杂以拓跋鲜卑自身的特点,在孝文帝和宣武帝时多次制定颁布考课法。但由于考课实施的效果与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威信有很大关系,考课法要靠君主个人来强制推行,北魏考课很快流于形式,考课法也就荒废不用了。尽管如此,魏晋北朝制定的考课法仍具有积极意义。魏晋北朝是我国考课制度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阶段,考课以法的形式被制定出来,反映了此时期考课制度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因此,魏晋北朝考课法的制定是我国古代考课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对隋唐考课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考课的标准和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最高统治者需求什么,就考课什么。曹魏比较“能”,而忽视“德”;西晋晋武帝颁布考课郡国的五条诏书,其内容有涉及到“德”者;西魏苏绰所制《六条诏书》中有“先治心、敦教化”者;北周时期更有人主张用儒家的标准来加强考课。所有这些反映了考课中“考德”成分的加强,而“考德”成分的加强反映了正统思想的重新确立,儒法两家的融合及全国统一趋势的明朗化。考课应包括考绩和考德两方面。到唐时,“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终于把“绩”和“德”有机的融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