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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感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人享有尊严就意味着能够被社会、他人尊重、认可,体面地生存;能够具有个体的主体性价值,自主地造就命运。人的尊严的内涵深厚而宽广,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本文原创性地提出秩序性尊严概念和一般意义上人的尊严概念,是在铸就一块建构尊严法学理论体系的坯砖,虽然它不够成熟完美,粗糙而又简陋,却别有新意,独具价值,成型便可为基石。 本文分为八章。 第一章,旨在明晰“尊严”一词的起源及其含义。“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词语,不但用域极为广泛,而且词义复杂多变。“尊严”一词在不同的时空、语种、文化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在相同的国家民族或语言文字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不同的语境中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因此,探寻“尊严”一词的汉字起源及其含义,辨析英文“dignity”一词的词源及其词义演化,可以使我们明确“尊严”一词的本义始终与秩序、等级、特权、禁忌等因素相联系。 第二章,从社会思想史中探寻尊严观念的演变历程,明确尊严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为法理学尊严理论的创建奠定思想基础。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尊严观念走过了它艰难而曲折的道路。人类曾长期徘徊在秩序性尊严的泥塘中,形成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尊严观只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事情。总的说来,根据研究方向的不同,可以归纳出尊严观念不同的演变形式,它们虽然分别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作用和社会意义,但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构成了尊严观念多维度发展、演化的历史脉络。 第三章,主要是阐释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与属性。从广义上讲,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由秩序性尊严和非秩序性尊严即普遍性尊严两大部分组成,它是指人基于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需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而具有或表现出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存在状态。这是一个需要全面论述的概念,它所蕴涵的丰富内容构成了人的尊严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其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阐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第四章,着重论述尊严的权利义务属性。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是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辩证关系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