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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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各种专门法中,与普通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应该是《婚姻法》,《婚姻法》发展的历史也是不断实现男女平等,提高民主化进程的历史。至今,我国共颁布过四部专门的《婚姻法》,除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前颁布的以外,其余三部均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施行的。每部婚姻法都有其时代的特征,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在不断自我完善。可因受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我国在2001年才开始施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2001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不良现象也广泛存在,为了遏制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与国际法制发展潮流接轨,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中加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施行有力的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经过几年实践的检验,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日益显现出来,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赔偿金的数额应具体化;有必要实行婚内的赔偿制等等。从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该制度的施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但与世界范围的法制发展相比较,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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