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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任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有零星几条但也支零破碎,不成体系。因婚约所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又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于是婚约问题就处在每年都在大量发生却又无相应系统法律调整的郁闷状态。无法可依的法官们只能依据法理并参考有限的司法解释审案,这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因法官个人的知识结构、教育背景、审判经验、情感意识等有异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因而,亟需加强婚约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以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并为将来《婚姻法》修订作些许理论探讨。在此,笔者不揣浅陋,选择该课题加以研究,对一些常见问题以民法理论的视角进行分析,并剖析其中的法理基础,以期能抛砖引玉,促使婚约法律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相信此文对婚约问题相关理论研究的推动,以及司法实务操作的改进能提供些许理论借鉴。第一章简要说明婚约的定义和类型、立法演进、婚约的法律性质及婚约的拘束力及效力。在简述婚约的定义和类型之后,对古今中外婚约立法之演进进行了快速扫描。在论述婚约的法律性质之时,就契约说与非契约说作了简要介绍,并就婚约性质有关的几个模糊问题澄清了认识,并就婚约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观点。另就婚约的拘束力和效力问题谈了一点看法。第二章详述了聘礼与嫁奁问题。就婚约中一般都会出现,前后继起且又息息相关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重点是聘礼的法律性质,学说众说纷纭。本文总结了十余种界定,在对上述界定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嫁奁的问题学者较少论及。聘礼到嫁奁的转化昭示着礼物的流动。对嫁奁的法律属性和返还问题也作了探讨。第三章涉及婚约无效、撤销、解消时之财产处理。包括无效、撤销时之财产处理和婚约解消时之财产处理。婚约解消时之财产处理包括聘礼、嫁奁的返还,婚约男女互赠的一般赠与物的返还,第三者赠与物的返还,特定纪念物、信件照片的返还,婚约当事人死亡或自杀时之财产处理。第四章述及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婚约的损害赔偿,既非纯粹的合同损害赔偿,也非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婚约损害赔偿机制的整体构架就是,适用聘礼定金罚则作为替代性补救措施,如适用聘礼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则赔偿与信赖利益的差额部分。对精神损害,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章简要介绍了对未来婚约立法的建议条款及对建议条款的简要评析。